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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胜诉案
 2008-2-21 17:07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社长 荒川诏四)证实与中国大型轮胎厂家朝阳浪马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浪马公司”) 关于外观设计侵权的诉讼,已根据胜诉判决强制执行完毕。

  我公司于2006年12月,针对朝阳浪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卡车・巴士用子午线轮胎的行为,提起了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于2007年3月,作出了责令朝阳浪马公司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支付损害赔偿的判决。因朝阳浪马公司未提起上诉,故该判决生效。但是,由于朝阳浪马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同年6月,我公司向北京市中级第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年12月,由受委托的执行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法院执行局完成了相关执行手续。

  由此,朝阳浪马公司停止了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并向我公司支付了损害赔偿。在此对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快速、有效的执行,深表谢意。

  一直以来,我公司致力于在保护作为研究开发的成果的独特先进技术和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同时,使其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发挥作用。另外,为了向客户提供可放心使用的我公司产品,今后我公司会努力不懈地实践知识产权经营的战略,对仿造行为采取举报、诉讼等方式进行严肃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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