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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再造管理办法公布
 2008-3-27 9:58

  3月6日,发改委正式发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首批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同时将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启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办法》中,发改委规定,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他企业产品;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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