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保险是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促进武汉汽车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武汉市 从事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汽车经销商,经充分讨论,制定自律公约,并郑重宣告,将严格遵守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汽车经销商坚持"服务•诚信•自律"的准则从事车险代理业务。
车险代理业务是汽车经销商为汽车消费者一条龙服务的重要内容,汽车经销商把为汽车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车险代理的宗旨。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取合理合法的代理费用。使汽车消费者、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利益得到和谐平衡。 第二章 规约
第二条 严格遵循"依法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武汉市保险协会有关行业规定和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获取8%机动车辆险代理手续费(国家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规定)。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第五条 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笃守信誉,忠实合同,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询问的义务,并做好说明、咨询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六条 各新车4S店之间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严格尊重车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捆绑销售任何商业险种。
第七条 在开展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不得支付手续费。信用保证险带动相关车险保费收入的代理手续费按车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保被保客户及其车辆的资信真实、准确、完全,符合保险公司要求。
第三章 违约处罚
第九条 汽车经销商从事车险保险业务中,发生下列违约行为,将受到行业自律公约的制裁:
(一) 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条款、降低或提高费率,或以退费、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的;
(二) 违约支付、超标准支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的;
(三) 跨地市办理机动车险业务的;
(四) 保单资讯未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
(五) 有其他违反保险规定或损害投保人利益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约的处罚:
(一) 书面整改通知;
(二) 在武汉汽车网、武汉汽车信息上公开曝光;
(三) 在武汉市级报纸上曝光;
(四) 向保险行业建议取消其车险业务代理资格。 第四章 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武汉汽车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武汉汽车行业协会诚信工作委员会和武汉汽车仲裁中心负责)监督和违约处理,同时邀 请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监督和查处。
第十二条 违约查处程序:
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约案件 立案、查证 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武汉汽车行业协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所有签约单位。对拒不签约的汽车经销商,武汉汽车行业协会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建议,取消其车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2007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 签约单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武汉汽车行业协会起草) 二00七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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